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政府低保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收费标准上酌情优惠。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服务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五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4
2、保洁服务费
0.17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16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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