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7年6月2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权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佳木斯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下,由市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行使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并对各县(市)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问题的监督检查,及对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全市各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上述部门、单位中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形式:
(一)事前监察。事前监察是一种防范性监察,就是对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的监督。包括决策是否合法、是否正确和决策行为是否合法两个方面。
(二)事中监察。事中监察是一种同步性监察,就是对监察对象在工作进行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形式是参与有关业务工作,在参与中跟踪了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或调查。
(三)事后监察。事后监察是对管理行为结果的监察,就是对监察对象已经完结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的监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监察对象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坏、效能的高低;二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监察,对已经发生的不良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专项监察,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某些方面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门立项监察;综合监察,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普遍性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方法:
(一)适时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估、评议。
(三)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四)对上级机关、新闻媒体或其他部门披露的行政效能问题进行检查、调查。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是衡量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考察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能力、水平的重要方面。
(一)向被监察单位反馈监察、评议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二)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行政效能监察结果。
(三)行政效能监察实行告诫制和责任追究制。被监察的部门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效能告诫的给予通报批评;同一责任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效能告诫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其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行政效能告诫一次,并按《佳木斯市行政效能考核评估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行政效能的考核评估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情况及主要工作目标、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廉政勤政和效能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一)由监察局长办公会议指定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组成评估组进行考核评议。
(二)组织被评单位所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评议或采取社会调查与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
(三)对被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谈话,并查看基础资料。
第四章 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
第九条 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投诉。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程序由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三个环节组成。
(一)投诉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投诉提倡署真实姓名。
(二)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受理投诉,应当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三)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四)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对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损行政效能,但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由效能监察机构给予诫勉谈话。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者,听取其意见。
第十条 被投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效能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审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被投诉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效能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章 具体行政过错
第十一条 日常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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