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2007〕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颁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和进出口等环节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工作措施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报送、通报、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传递和综合发布全市食品安全信息。
市级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报送和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通报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市或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测信息。主要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测获得的反映本地、本系统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规划部署、标准、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综合评价、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举报投诉、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指定部门应及时、客观、全面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错报。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重大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质量抽检计划及结果等信息要随时报送。食品安全工作统计报表、检测监测统计报表、监管工作动态、分析材料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及时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宁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通报和发布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析整理后的信息按规定以内部简报、信息专报等形式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并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与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建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讨对策。
第十一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相互通报制度。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加强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并将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有关监管信息及时通报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应加强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有关证照发放、吊销、注销和查处无证照经营等情况应按规定发布或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涉及到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应及时通报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将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出入境食品、农产品风险预警等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综合汇总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由各级政府及同级有关监管部门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定期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发布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由四部门联合发布;其中一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开展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发布前应通报其他三个部门,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可以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