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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7 10:28: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7]17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打造优质品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宁夏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自治区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消费者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工农业产品。

第四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发展目标,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组织专家集体评审为基本评价方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障,以消费者(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评价机制。

第五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全区名牌战略的实施,组织领导宁夏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以及宁夏名牌产品的培育、宣传和表彰等工作。

第七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名推委办公室),负责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名推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宁夏名牌产品培育和发展规划;

(二)提出宁夏名牌产品评价计划;

(三)组织宁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四)组织制定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

(五)组织对宁夏名牌产品的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六)组织实施宁夏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宁夏名牌产品的宣传工作;

(八)承办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及宁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组织实施对宁夏名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名推委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专家组,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宁夏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申请宁夏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连续3年省级以上的质量监督检查均合格;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区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产品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或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

(六)产品须严格按照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保证体系;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申请宁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四)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报告;

(六)产品在自治区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产品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宁夏名牌产品称号:
(一)无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的;
(二)企业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营粗放、资源浪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法律法规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四)近3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为不合格产品的;
(五)近3年内,出口商品经检验有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六)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指标遵循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消费者(用户)满意和出口创汇水平。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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