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员)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增加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元;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四)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缴费补助标准按此办法执行;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居民由市与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其它县、市和屈原管理区居民由市与县、市和屈原管理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且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每年递减10%,递减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对职工家属或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符合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申报登记、资格审核、异动变更手续。同一家庭成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非本地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数,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为社区和其他经办单位拨付代办费。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代办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它县、市和屈原管理区代办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度征缴,当年保费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缴费期。2008年缴费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
未在缴费期参保或断保后续保的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9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期之后户籍关系迁入人员,应在户籍迁入的下一年度参保,要求当年参保的,应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从缴费之日起9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异地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缴费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30日以后,办理了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参保时,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和互济作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退费、不转移。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逐年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3%建立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调节和弥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出现的亏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在实现就业后,应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以退休时的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齐保费差额。
第二十一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病,须持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按医院等级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
(一)社区医院:起付线为1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5%;
(二)一级医院。起付线为1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5%;
(三)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5%;
(四)三级医院。起付线为6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未成年人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未成年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50000元,其它城镇居民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30000元。
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从第4年起,其住院补偿比例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累计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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