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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20:09:08 

 
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具体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审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具体审查机构应当将有关审查处理的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对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备案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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