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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20:09:08
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具体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审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具体审查机构应当将有关审查处理的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对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备案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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