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山南地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行办发〔2007〕39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处、办、室:
地区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山南地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南地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07年3月15日)
地区卫生局、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免费医疗政策,提高农牧民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保障农牧民健康,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及《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牧区医疗制度是指以政府为主导,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方筹资,以家庭账户和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措、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对具有农业常住户口的农牧区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扶养)人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或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实行医疗救助。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把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医疗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建立农牧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县、乡(镇)共同管理。
第七条 地区成立由卫生、财政、监察、人事、教育、宣传、发展和改革、农牧、民政、审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妇联、民族宗教、食品药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组成的地区农牧区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农牧区医疗工作。
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牧区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人员由地区卫生局调配解决,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由相关部门和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农牧区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农牧区医疗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牧区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管办),县医管办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其工作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调配解决,乡(镇)医管办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医管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除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严格落实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藏财社字〔2005〕19号)规定的农牧民实际人数人均0.8元的免费医疗管理经费,不得从医疗基金中提取。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管办的领导,要充实办公室组成人员特别是配齐配强县、乡(镇)医管会专职会计,做到县、乡(镇)有专人负责农牧区医疗经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县、乡(镇)医管办职责。
地区医管办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我地区农牧区医疗工作执行情况;
(二)负责按时足额划拨中央、自治区、地区各级免费医疗经费;
(三)负责审批医疗风险基金的动用和使用;
(四)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县、乡(镇)医管会及其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地直各有关医疗单位及各县医疗机构是否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六)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在农牧区医疗管理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农牧区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承办上级医管办交办的各项事宜。
县医管办的职责: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县医管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方便的原则,加强对农牧区医疗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落实县级免费医疗经费并将家庭账户基金划拨到各乡(镇)医管办;
(四)组织实施日常卫生宣传、发动工作及核发医疗证件(家庭医疗账户本等);
(五)管理大病统筹、医疗风险和医疗救助基金;
(六)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在农牧区医疗管理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农牧区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监督、检查和评估各乡(镇)医管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
(九)承办上级医管办交办的各项事宜。
乡(镇)医管办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县医管办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宣传、动员本乡(镇)农牧民参加医疗筹资,并负责登记注册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将家庭账户基金划拨到农牧民个人家庭账户本中;
(四)负责农牧民个人筹资按百分比进行提留,将60%的提留基金划入家庭账户本;并将40%的提留基金上交县医管办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同时管理家庭账户基金;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方便的原则,加强对农牧区医疗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在农牧区医疗管理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农牧区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承办上级医管办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医疗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适用对象为享受免费医疗政策的农牧民。
第十一条 农牧区医疗对象的权利:
(一)享受免费医疗;
(二)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
(四)向各级医管会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农牧区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二条 农牧区医疗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农牧区医疗管理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以户为单位自愿交纳个人筹资;
(三)自觉宣传农牧区医疗政策;
(四)积极配合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健工作。
第四章 医疗基金的来源、筹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实行政府为主、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社会多渠道支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医疗基金的来源:
(一)国家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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