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江西省 >> 正文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15:37:28 

 
监察条例》的规定,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一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发现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奥运旅游文化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山西代表团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全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意见的通知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
    推荐法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
    推荐法规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推荐法规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赣…
    推荐法规 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
    推荐法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