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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50:46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4.0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5.01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八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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