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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49: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住房商品化意识,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
化,促进住宅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
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以国家房改政策为导向,优先支持
职工个人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积及其它房改资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次扶持
职工个人按房改中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对于职工个人
按市场价超标准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及参加集资建房,不发放政策性住房
专项贷款。
    第四条  为保证借款人(职工个人)、贷款委托人(中心)、贷款受托人(贷款银行)三方
的权益,住房担保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中心
和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住房担保贷款由中心指定借款人,受委托银行负责审定、发放和回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
资金不足时,具备第七条所列条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购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它证明及批准文件。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
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且已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五、同意办理房地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或至少有两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
担连带责任,且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同时交纳贷款总额5%的风险保
证金。
    六、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保险。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工资收入的20%乘以贷款
年限确定,同时不得超过购买一套住房所需费用总额个人承担部分的70%。申请人及其配偶的
工资收入可按其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掌握。
    第九条  贷款期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同时不得超过
借款人尚存的法定工作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  款  程  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首先应由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如实
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单位核实签章,连同下列材
料送交中心。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稳定经济收入书面证明。
    三、借款人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相关证明、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估价证明(此条应在同意贷款后办理贷款手续时同时办理)在申请
时只需提供可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即可。
    五、保证人同意交纳风险保证金及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资
信证明。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中心审核。中心初审同意后通知受托银行进行资信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再由中
心下达《贷款委托书》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将相当于购房款个人承担部分30%的自筹资金交存贷款银行后,贷款银行出具
贷款承诺书。
    二、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三、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到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机关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
    四、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
案手续;待该期房竣工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五、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到贷款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六、以交纳风险保证金担保的,保证人须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将应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交存
中心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风险保证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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