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凡是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
我区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由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凡是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需要资质认证时,必须到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办理资质认证手续。认证材料准备齐全后,由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审,达到国家一、二级的由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汇总上报国家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审批,三、四级由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各地州(市、县)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需要进行资质认证时,到当地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具有相应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的单位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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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部规[1999]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电子厅局(公司),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信息产业部决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为此,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联系电话:010-69730210,传真:010-69730216,电子邮件:ccidcstc@public3.bta.net.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级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资 质 等 级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 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 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 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业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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