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1999]6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贵州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1999年5月28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地质勘查队伍管理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国土资源部、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会商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实行政企(事)分开,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能,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律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具体方案
(一)机构、职能与编制。
将原地质矿产部贵州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贵州地勘局)划归省人民政府管理,其机构与贵州省地质矿产厅分体运行,政事分开,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贵州地勘局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等一并划转。地勘单位下放到省级后不再层层下放。地勘单位实现企业化经营需要有一个过程。过渡期间,原“地矿部贵州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更名为“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简称省地矿局),作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省级机构改革后业务归口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暂按原地质矿产部《关于审议〈地矿部贵州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复函》(地函[1996]211号)精神执行。原贵州地勘局所属事业单位由省地矿局管理,其所有直属事业单位仍为县(处)级,职能、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要按机构编制管理审批程序报省编委办审核批准。
省地矿局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原贵州地勘局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地质矿产勘查计划;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发挥自身优势,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使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将属于省地矿厅与原贵州地勘局共同管理的资料、信息、图书、档案,以及从事地质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作为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暂由省地质矿产厅管理,省级机构改革后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其编制由省编委办会同省地质矿产厅商定。为组织实施我省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价,提高我省国土资源研究程度和科技水平,为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国土资源基础信息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将从原贵州地勘局所属地勘单位中抽调精干得力人员,组建贵州省地质调查院,由省地矿局管理,主要从事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其编制由省编委办会同省地矿局商定。
(二)干部管理。
现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的贵州省地矿厅和原贵州地勘局领导班子成员档案及厅(局)后备干部的材料将移交我省管理。省级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按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精神,由我省征得国土资源部同意后,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省地矿局领导成员的任免,由我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后办理。省地矿局正、副队(处)级干部由局党组管理。
(三)财务及经费管理。
1.属地化管理后,国拨地勘费以国土资源部与省人民政府会商纪要确定的基数保持不变,由财政部全部划转我省省级财政,在省财政预算科目中单列,由省财政如数划拨,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探工作和经常费用支出等。在首先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经费两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属于地质勘查单位的经费全部拨付省地矿局统一管理,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等。
2.原贵州地勘局所属地勘单位的总资产47631万元(含所有土地、房产)、负债总额17488万元、净资产30143万元(其中国家基金21702万元),经确认后,列省级管理,除划归省级机构改革后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资产外,其余资产划归省地矿局继续使用和经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分类实施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全责任。
3.省地矿局所属地勘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等工作所需的银行贷款,请国家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扶持。
4.地质勘查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国家资本金。
5.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将其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冶金、有色、化工、建材、核工业等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另行确定。其中,省冶金、有色、化工、建材各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待国家经贸委与国家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在黔的地勘队伍,与原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待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
四、有关政策
目前,地质勘查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少,资本金缺乏,设备陈旧老化,市场占有率低,离退休人员多,改革难度较大。为了加快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确保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特采取以下政策和办法:
(一)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后,省地矿局及所属单位纳入省级事业单位管理范围,享受省级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其职工医疗、失业保险统筹等,按省级事业单位统一政策执行。
(二)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时所确定的干部职务职级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聘任指标经确认后,按省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由于地质勘查工作专业性强,省地矿局所属地质勘查
人员技术高级职称,经省同意后,委托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评审。
(三)省地矿局所属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
(四)省地矿局所属各单位继续执行原地矿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等文件的有关特繁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对现已退休的人员予以认可。
(五)考虑到地质勘查是艰苦行业,为稳定队伍,保持国家政策的连贯性,原地矿部颁布的有关劳动工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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