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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39:12 

 
  【地区】甘肃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1.30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1.30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应按照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接受其监督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应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正确有效的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责任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每个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机关负责执行的和配合有关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职责划分不明确的,应及时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行政执法机关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配合执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搞好衔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不及时受理或拒绝、推诿;
    (三)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拖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
    (五)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六)对下属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擅自规定罚没款或收费指标;
    (七)不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八)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九)任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公示等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行政领导与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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