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海南省 >> 正文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37:49 

 
  【地区】海南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1.02.1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2.16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本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由其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法制统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调整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公正设定权利和义务,体现地方特色。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实施。海南经济特区法规可以规定下列事项:
    (一)海南经济特区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海南经济特区对外开放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海南经济特区需要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与法规案的起草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及时提出立法规划意见,并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地方立法规划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立法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和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可以由提出立法议案的机关组织起草,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指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研究机构或者专家学者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起草与本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参与有关法规案的调查研究、起草、论证、协调工作,并督促其联系的有关部门落实立法计划。
    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
    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征询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对涉及专门技术或者其他专业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论证。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行政区域或者海南经济特区特别重大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三)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以下简称大会议程)。
    第十一条  一个代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除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推荐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
    推荐法规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推荐法规 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推荐法规 关于印发《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
    推荐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