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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35:33 

 
规定作为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
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十七、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四十条:“按计划生育的生育费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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