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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28:30 

 
sp;     第二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的,按发现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第二十六条 弃婴、溺婴或者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允许再生育。
    
      第二十七条 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挤占。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没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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