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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28:30 

 
  发布时间:1991年11月12日

(1991年10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1年1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
    
      (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供应;
    
      (四)监督检查和统计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管理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四)公安部门及时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提供异地暂(寄)住育龄妇女的暂(寄)住情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促医疗单位做好优生优育、节育技术服务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工作;
    
      (六)民政部门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因节育手术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救济。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计划生育情况,落实生育指标,组织动员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群众自觉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单位在婚前健康检查、孕情检查中发现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采取节育措施。
    
      第九条 公民结婚前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不得非婚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按期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条 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生育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 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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