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94年7月26日
(1994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性质和适用范围、对象的不同,可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名称。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原则:
(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协调、统一;
(三)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的。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内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执行和解释等。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编制规划;提出议案;组织起草;审议和通过;呈报批准;公布施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综合协调工作机构。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有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
编制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分别提出草拟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汇总,编制全市地方性法规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报请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地方立法计划,并报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与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研究协商确定。五年的立法规划草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编制的立法计划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变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提请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须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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