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予选民登记:
(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二)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前未能回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该异议提出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确定选民名单,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选举村民代表
第十七条 选民名单确定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选举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按照村民代表的原选举办法补选。
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根据户数多少,按下列名额选举产生:
(一)六百户以上的村选举代表五十人至六十人;
(二)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选举代表四十人至五十人;
(三)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选举代表三十人至四十人。
不足一百户的村不选代表,由村民会议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在换届选举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二)审议上届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五)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会场之外另设投票站;
(六)讨论通过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预决算;
(七)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二至三人。
第二十一条 提倡选民投票提名具备下列条件的人作为候选人: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年富力强、有文化、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能够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提名有效。
提名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提名结果当场公布,以得票多者为候选人。
投票提名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本人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得票多者为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地点和时间。
第六章 选举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以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投票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每一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一人,监票人两人。
第二十六条 选举前,候选人可以向选民作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选演讲可以在选举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选举大会之前进行。在选举大会上作竞选演讲的,竞选同一职务的演讲顺序,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第二十七条 选举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讲明划票方法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第二十八条 选票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第二十九条 选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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