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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2)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12:33 

 
p;(十五)初次从事粉尘作业职工的合格证发放。
    (十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备案。
    (十七)换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十八)换发使用全国统一的卫生许可证。
    (十九)省外一次性消毒湿巾在我省销售的批准。
    二十一、省广电局(原省广电厅)(14项)
    (一)核发《广播电视设备、设施检查证》。
    (二)对从事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和卫星地面站安装单位未经备案或持有越权发放的许可证的给予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年检。
    (四)对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违反设计安装有关规定给予扣缴许可证、没收安装设施、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五)对违反有线电视宣传和节目管理规定的给予没收播映设备及非法节目带,取消自办节目权利的行政处罚。
    (六)对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拒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许可证、查封设备。
    (七)对没有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八)录像片准映证发放。
    (九)专业性音像资料有偿服务的审批。
    (十)音像出版社、录音磁带批发单位录制、复录活动的审批。
    (十一)录音录像出版物的审查。
    (十二)发放《摄录像业务专营许可证》。
    (十三)编印、翻录内部音像资料准印证发放。
    (十四)在广播电视工作中核查居民身份证。
    二十二、省环保局(14项)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锅炉设备的行政处罚。
    (二)发放锅炉设备消烟除尘合格证明。
    (三)发放民用采暖锅炉使用前及工业用锅炉维修改造后的使用合格证。
    (四)对锅炉设备经检测不合格、排污超标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封炉的处罚。
    (五)发放机动车船尾气监测许可证。
    (六)发放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合格证。
    (七)发放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资格牌证。
    (八)发放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许可证。
    (九)省内生产的锅炉设备新产品定型前的审查。
    (十)发放锅炉设备新产品环境保护合格证。
    (十一)购置省外锅炉设备须持有设备制造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明。
    (十二)生产、销售汽车污染控制产品的认定。
    (十三)发放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资格牌证。
    (十四)发放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试用证。
    二十三、省统计局(1项)
    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房地产项目、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建设项目发放《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证》。
    二十四、省工商局(4项)
    (一)对外出异地经营的私营企业发放外出经营证。
    (二)个体户缴费情况登记证。
    (三)个体户发照前进行教育。
    (四)冒用他人名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五、省新闻出版局(6项)
    (一)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二)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五)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六)对违反编录非营利性的资料性音像制品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出版物、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省质监局(原省技术监督局)(4项)
    (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系统外部的石油计量员的培训、考核。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发证。
    (三)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局对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审批。
    (四)外省企业或个人进入我省销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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