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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2)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12:33 

 
nbsp;(九)对违反公路客运站管理办法的没收非法收入。
    (十)对违反公路客运站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业。
    十四、省信息产业厅(原省电子局)(4项)
    (一)从事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
    (二)从事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技术资格的年检。
    (三)从事电子维修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四)电子产品维修培训办学单位刊发招生广告的审批。
    十五、省信息产业厅(原省无委会)(4项)
    (一)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许可证》。
    (二)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
    (三)经销无线电发射设备企业的年检。
    (四)注销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十六、省农委(原省农业厅)(7项)
    (一)农作物新品种转让费的管理。
    (二)省种子总站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加工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三)核发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审。
    (五)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印制包装袋的审批。
    (六)省种子管理部门对科研教学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生产未经审(认)定品种原种的审批。
    (七)农作物新品种的强制转让。
    十七、省水利厅(13项)
    (一)乡村经营的小水电站报废、拆除或撤销的批准。
    (二)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单位的资质认证。
    (三)开采砂石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日加收5%滞纳金。
    (四)发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许可证。
    (五)发放水利施工许可证。
    (六)乡(镇)政府对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证明。
    (七)捕捞许可证没有进行年检的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八)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对渔业船舶申请作业的审核。
    (九)对不服从检查和违规违章作业的渔业船舶给予其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的处罚。
    (十)发放凿井证书。
    (十一)外地井队或个人钻机进入项目区打井的批准登记。
    (十二)外地或个人打井队进入打井市场的资质审查。
    (十三)发放机(电)井使用证。
    十八、省林业厅(3项)
    (一)发放准猎证。
    (二)发放饲养、繁育林蛙许可证。
    (三)自留山使用者采取封山育林措施的批准。
    十九、省文化厅(3项)
    (一)对违反文化经营管理规定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文物拍卖活动的批准。
    (三)对违反文物拍卖法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撤拍、罚款、没收其拍卖文物或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二十、省卫生厅(19项)
    (一)对买卖、冒用、伪造、涂改《护士执业证书》的给予缴销、罚款。
    (二)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而从事护士工作的责令停止工作、补办执业注册手续。
    (三)对护士注册时提供伪假资料和证明的给予不予注册、没收资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配制生产灭鼠、卫生杀虫药许可证的复审。
    (五)药品检验不合格者撤销许可证。
    (六)发放《吉林省护士执业许可证》。
    (七)对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业的给予取缔和对用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罚款的处罚。
    (八)对高价倒卖狂犬病疫苗或将疫苗转到外省的收缴非法所得。
    (九)索取和查验外地产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吉林省卫生质量检测合格证》。
    (十)颁发测尘技术人员合格证书。
    (十一)发测尘人员证。
    (十二)换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十三)换发《放射工作人员证》。
    (十四)被检测单位和个人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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