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省审计厅(2项)
(一)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的审查。
(二)对违反审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二、省广电局(28项)
(一)进入广播电视保护区的批准。
(二)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
(三)有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点火烧荒的同意。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架设通讯和电力线路的同意。
(五)在广播电视设施有关技术要求范围内修建电气铁路、高压变电所的同意。
(六)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喇叭或其他收音和放音设备的批准。
(七)转让、买卖国家投资或集体兴建的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
(八)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和卫星地面站安装许可证》的审批。
(十)审批发放《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十一)审批发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十二)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跨地区承揽工程的备案。
(十三)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或图文信息的审批。
(十四)有线电视台播放节目的审批,核贴《吉林省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
(十五)承担有线电视设计、施工任务单位的审批。
(十六)有线电视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十七)发放《有线电视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八)乡村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检测。
(十九)审批、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十)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年度核检。
(二十一)审批、发放《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年检不合格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二十三)颁发《吉林省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二十四)颁发《乡镇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二十五)设立乡(镇)有线电视站,颁发《乡(镇)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二十六)乡(镇)有线电视工程的检测、验收。
(二十七)审批发放《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二十八)有线电视的共用天线系统的审批和验收。
二十三、省环保局(9项)
(一)对违反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的处罚。
(二)停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设备。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申请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登记。
(五)烟尘控制区达标的检查验收。
(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保产品的认定和发放环保产品认定书。
(七)进口、经营废物的检查。
(八)废物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进口废物的初审。
(九)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统计局(2项)
(一)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或备案。
(二)核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上岗证书。
二十五、省工商局(18项)
(一)机动车交易的确认、验证盖章。
(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的备案。
(三)企业主体变更的审批、登记。
(四)企业使用名称的核准。
(五)设立公司的登记。
(六)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
(七)个体户使用名称的审核、登记。
(八)个体户、私营企业停歇业的审批。
(九)个体户、私营企业停歇业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批准。
(十)个体户、私营企业连续停业六个月后申请经营的开业登记。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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