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吉林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1.2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11.22
【正文】 全文
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 吉政发〔1989〕40号 省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991年省政府第51号令 省政府
3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2年省政府第57号令 省政府
4 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 1993年省政府第10号令 省政府
5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1994年省政府第17号令 省政府
转让实施办法
6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4年省政府第18号令 省政府
7 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1995年省政府第33号令 省政府
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 1997年省政府第85号令 省政府
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
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附件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7件)
序号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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