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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发〔199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促进交通秩序的好转,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禁止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修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者,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者,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或者停放维修车辆。
三、对无《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的,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其维修机具、设备使用,实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者设立的阻碍交通和影响环境的灯箱、广告牌及其他占道物品,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长春市交通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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