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含乡镇以下农用汽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维修行政管理工作。工商、技术监督、劳动、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
第六条 综合维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一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大中型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的恢复性修理,总成和零部件的专业化修复和再生。
(二)二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大中型拖拉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的底盘恢复性修理,发动机局部修理,整机的高号保养和故障排除;小型拖拉机、小型排灌设备、农副产品加工等机电设备和大型农具的修理。
(三)一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动力机械的零星修理和一般保养以及小型农具的修理。
第七条 专项维修包括:
(一)以修理、调试拖拉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排灌机械等用柴油机燃油系为主要业务的燃油泵专项维修。
(二)以农业机械铆焊修理为主要业务的铆焊专项维修。
(三)以修理拖拉机、农用汽车等的电器设备为主要业务的电机电器专项维修。
(四)以拖拉机、农用汽车、农具等的钣金修理和喷漆为主要业务的喷漆钣金专项维修。
(五)以修补拖拉机、农用汽车、拖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力车等的轮胎及轮胎充气为主要业务的补胎充气专项维修。
(六)以修理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的水箱为主要业务的水箱专项维修。
(七)以修配或者加工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和农具等的局部或者零部件为主要业务的修配加工。
第八条 同时经营多个专项维修业务的,应当确定一个主营项目。
第九条 从事各级综合维修的,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一)一级维修应当具备:
1、修理技术人员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5%,至少有一名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中级以上修理工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0%;
3、配备动力机械的拆卸、清洗、鉴定、修理、安装、磨合、调试、质量检验等全套设备和相应的加工、修旧设备,其中部分设备可以通过固定的、具有技术资质条件的协作单位解决;
4、厂房应当满足作业需要,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工作间及设施应当符合各工种的要求。
(二)二级维修应当具备:
1、至少有一名助理工程师或者高级修理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中级以上修理工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20%;
3、配备专用拆装工具,清洗设备、检测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必要的修理和调试设备,车、钳、锻、焊等必要的加工设备,其中部分设备可以通过固定的、具有技术资质条件的协作单位解决;
4、修理车间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三级维修应当具备:
1、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技术员或者高级修理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中级以上修理工的人数不低于修理工总人数的10%;
3、配备必要的专用拆装工具、量具和钳、焊等修理设备;4、修理车间的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从事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的,应当具备文明、安全生产条件,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常用技术资料齐全,设有质量检验员。
第十条从事专项维修的,应当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一)燃油泵专项维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