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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我市企业工资工作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我市企业工资工作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03:33 

 
  (1990年4月9日 哈政发[199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我市企业工资工作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的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工资和离休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对动员我市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双稳达标竞赛”活动,促进生产、稳定大局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树立“过几年紧日子思想”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工作,顾全大局;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和纪律,不得各行其是,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我市企业工资工作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的实施办法
(1990年4月6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增加企业职工标准工资
    (一)增加工资的指导思想
    这次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指导思想是:企业职工工资的增加要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动员职工奋发努力,增产节约,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挣出钱来增加职工的工资;调整工资结构,提高职工标准工资水平,逐步使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适当的比重;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增加工资,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
    (二)增加工资的范围
    1、凡一九八九年九月末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经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已明确为企业性公司的职工,但不包括一九八九年九月底以前尚未转正、定级人员),均列入这次增加工资的范围。
    2、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单位的职工,经市人事局签证同意后,也可列为这次企业调整工资的范围。
    3、受开除留用、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截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仍在处分期间的以及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至本企业调资结束前受上述处分的,这次不调整工资。正在被审查的人员暂缓升级,待问题搞清后,不属于开除留用、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给予补升。
    (三)增加工资的原则和办法
    1、允许将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效益工资的使用,由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确定,国家不再统一安排调整工资。对于一九八七年以来实行了浮动升级,允许将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一九八九年增加的工资,从企业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中列支;在确保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一九九0年全年增加的工资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九八七年以来已经使用奖励基金安排职工浮动升级的,允许将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安排浮动升级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原则办理,所需资金,在完成承包和上缴任务的前提下,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政策性亏损、微利企业,在确保完成当年国家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任务的前提下,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对于经营性亏损企业、各区县(市)、企业主管部门要帮助他们积极采取措施,调整产品结构,加强管理,改善经营,以尽快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减亏任务。在此前提下,职工增加工资的执行时间和兑现增加的工资,由企业自行安排。
    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各区县(市)、企业主管部门要特别在政治上予以关怀,在经济上帮助他们采取有效措施,克服暂时困难,迅速扭转生产局面。这次企业增资,可采取先升档案工资,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再兑现的办法。
    正在筹建或在建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从基本建设前期准备费(可行性研究费)中支付。
    2、增资指标的核定办法。企业工资调整后,由各区县(市)、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汇总企业的《一九八九年企业增加工资基金审批表》上报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据此增加工资总额计划。
    3、职工增加工资的幅度。这次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原则上每人升一级。表现特别差的可以不升,但要按隶属关系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对于一九八七年以来已经升过三级标准工资的(不含国务院批准一次升两级的工资落实政策增加的工资、按一元八角增资额增加的工资、提职进入最低职务工资等级标准增加的工资),原则上不再升级。升过两级半工资的,只能升半级。
    4、增加工资执行的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增加工资,一律按照黑企工改[1985]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并以此标准作为计发有关待遇的基数。工人现行工资已达到最高等级工资标准的,可升倒级差;企业各级干部现行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等级线的,可上延执行。企业干部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十级以上增设副级。
    5、增加工资基数的认定。这次企业职工增加工资,一律在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调资升级政策所规定的固定工资(档案工资)基础上进行。固定工资基础必须符合哈劳薪字[1989]8号文件的规定。即:(1)一九八五年套改的工资;(2)厂长3%奖励的晋级;(3)按劳人薪[1986]97号文件下达的人均一元八角增资指标获得的升级;(4)按劳人薪[1988]4号文件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获得的升级;(5)按劳人薪[1988]2号文件实施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6)挂钩企业按哈劳薪字[1989]3号文件规定用新增效益工资为职工升级增加的工资。凡未经省劳动局批准,各区县(市)、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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