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6日 黑劳发[1999]33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森工总局、建委、煤管局,中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行为。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各市、地、系统、中直行业统筹单位要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并妥善处理。1999年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按正常退休对待,1999年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退职)手续无效,已退休人员由企业收回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市、地要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坚决清退回企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改为市、地级(含省农垦总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森工、煤炭系统职工符合上述条件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省森工、煤炭系统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的,由省森工总局、煤炭管理局审批,其审批表和退休职工名册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原中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确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伊春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不含所属县级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退休,以及按照黑纺人联字[1998]第127号文件规定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退休,改由各有关市、地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各市地(包括所属县及县级市)、省农垦、森工、煤炭系统及中直行业统筹省一级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于4月25日前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同时,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见附表),统计表按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附件的表式填报,务必于4月28日前报到省厅社会保险处,不得延迟时间报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
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9日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度,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GB/T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