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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03:19 

 
  (1994年6月30日 黑劳险字[1994]90号)


各行署、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农场总局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企业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现将抚恤费、救济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因工(或患职业病)死亡,其原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费,在原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十五元。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原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原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十元。
    三、增加抚恤费,救济费的范围、条件、审批办法和来源仍按《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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