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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30日 黑劳险字[1994]90号)
各行署、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农场总局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企业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现将抚恤费、救济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因工(或患职业病)死亡,其原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费,在原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十五元。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原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原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十元。
三、增加抚恤费,救济费的范围、条件、审批办法和来源仍按《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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