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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2月10日 黑政发[1981]30号)
根据国务院规定,我省自一九七九年开展职工退休、退职工作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目前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和企业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擅自放宽条件或者把关不严,有些职工怕政策变,怕子女接不上班,争先恐后办理退休、退职,形成一股“假病退风”。二是有些职工退休后又重新工作,有的身兼数职,挣几份工资,对社会上其他职工影响很大。三是有些企业老工人大量集中退休,招收子女补员不坚持条件,直接影响了生产和职工队伍的稳定,降低了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给企业管理带来许多困难。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坚决刹住职工退休、退职中出现的不正之风,特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坚持退休、退职条件,切实做好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对于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退职工,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及时退下来。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能随意批准退休、退职。在办理退休、退职中,反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坚决刹住“假病退者”。
二、认真坚持因伤、病退休、退职的条件,把好诊断、劳鉴、审批关。办理因伤、病退休、退职者,必须是真正符合国家规定的“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标准和《黑龙江省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规定的病伤程度,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对任意放宽条件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级卫生医疗部门,要对病退职工认真地进行病、伤程度的检查。实事求是地出具诊断证明。各地、市、县和各部门、各企业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切实按照国家规定的病退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把好审批关。各级人事、劳动、卫生部门,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继续做好招收退休、退职工作子女的工作。按国务院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但被招收的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律不准招收。
四、严格控制退休退职的职工重新就业。原则上,对退休、退职职工不准继续留用或重新就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确因生产技术需要,可准许聘请有技术专长的退休、退职职工做技术指导或顾问,绝不允许从退职退休人员中录用一般劳动力。
为了严格控制退休退职职工重新就业,要加强管理工作。退休退职职工被聘用后,原单位停发其退休费和一切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其工资(其工资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并按企业规定发给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解聘后,由原单位恢复其退休费和其他福利待遇。聘请退休退职职工时,要由聘用单位、退休职工共同与原单位(或负责发退休费的单位)协商,三方签订聘用协议或合同,并报市(区)、县劳动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检查。今后凡不经原单位同意和不办聘用手续,用高工资拉撬私招适用和应聘者,一经查出,原单位有权停发并有再恢复其退休费及一切待遇。
对过去已重新工作的退休退职职工,要按上述精神进行清理,企业需要继续聘用的,要补办聘用手续。
对批准个体开办的退休、退职职工,亦按上述精神办理,原单位停发其退休费和一切福利待遇,停业后再予恢复。但参加家庭一部分辅助性生产劳动,可不视为本人重新就业。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对退休、退职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认真贯彻以上几项规定,切实做好基层企业的工作,不要乱批乱退和乱用乱招,保证退休、退职工作正常进行。同时要加强退休、退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让他们遵守政策和法纪,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高尚品质。拒绝高薪引诱和腐蚀,退休后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安定团结和实现四化多做贡献。
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对本通知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可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宣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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