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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草案)

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草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02:39 

 
  我省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进行工人退休、退职试点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暂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供全省在开展工人退休、退职工作中试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可以和企业单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一样,按《暂行办法》第一条(四)项的规定做退休处理,并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二、患精神病的工人,由专科医疗机构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做好家属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可做退休或退职处理。
    三、“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工人”,是指退休时仍然表现较好的下列人员:多次(指三次以上)获得省和中央各部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光荣称号或在省和中央召开的会议上树为标兵的;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填补我国空白的;运动员获得全国世界冠军或者刷新地区性(例如亚运会)世界纪录的;在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以及同阶级敌人斗争中有特殊功绩的人员等。
    四、随着我省一九四五年“八·一五”光复而被接收的敌伪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的工人,虽从接收后至退休前工作一直没有间断,但也只能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享受退休待遇。
    五、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符合退休条件,但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工人,只能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退休费。
    六、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工人,其护理费我省暂定四十元。移居到外省、市的,按居住地标准执行。
    七、退休、退职工人原享受的粮煤补贴,仍继续发给。
    八、工人退休、退职后在同一城市内迁移的,不发给安家补助费,但由城市迁移郊区农村生产队落户的,应按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
    九、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回原籍或迁到子女、爱人处生活的;一家有两个职工同时退休、退职需易地安置的,都分别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
    十、工人退休、退职当进确定易地安家,但因某种原因不能立即前往新的居住地点的,在一年以内搬迁时所旅费和安家补助费,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给,超过一年以后或安家以后再次搬迁时,都不再发给旅费或安家补助费。
    十一、关于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按“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的规定确定。连续工龄系指参加革命工作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其计算办法均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工人退休、退职,均由所在单位行政决定,报所在地的市、县旗劳动局(科)批准(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审查由各主管部门自行规定)。报批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工人退休或退职审批表一份,工人退休或退职审批名册一式两份(表样见附表一、二、三、四);
    2、人事档案;
    3、劳动保险登记卡片;
    4、户口;
    5、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项、第三条退休和第五条退职的工人,要有“职工退休、退职医务劳动鉴定表”(表样见我局[78]龙劳38号文件)。
易地安置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所在地的市、县、旗劳动局(科)填发退休或退职工人介绍信三联单,介绍到接收地的市、县、旗民政局(科),由所在单位负责联系落实。
    十三、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工人,由所在单位填报“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表”(表样见附表五)和具体事迹材料一式三份,连同原始证件,逐级上报省劳动局审批。
    十四、对过去已经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高于《暂行办法》规定的,暂维持原待遇不变,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再行处理;对低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在退休的当时,年龄、工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费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能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在退休的当时,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年龄、工龄条件的,仍维持原待遇不变,但其所领退休费少于二十五元的,可改按二十五元发给。
    十五、按我局 [74]龙劳40号文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工人,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退休费后,不再另行加发特殊贡献待遇。
    十六、改变退休费标准,由原工作单位填报“已退休工人待遇复查审批表”一份(机关、事业单位一式两份)。“已退休工人待遇复查审批名册”一式两份(表样见附表六、七),连同原退休审批表和人事档案一并报所在地的市、县、旗劳动局(科)批准,并改或换退休证。如果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易地安置的退休工人,由发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
    十七、按《暂行办法》规定改变退休费标准的,一律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执行。
    十八、招收子女的范围
    全民所有制、县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退休、退职后,可以在当年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以下简称招收子女)。被招收的子女,一般应是年龄在三十周岁以内(下乡青年及返城青年可适当放宽)的未婚子女,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照顾:
    (1)退休、退职工人没有生育过子女,退休、退职后,必须依靠其亲属照顾晚年生活的。
    (2)退休、退职工人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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