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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0:01:26 

 
  颁布部门: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第8号 颁布时间:1998-8-15 时  效:1998-1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较,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勘察、设计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已经淘汰或不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勘察、设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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