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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55:57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选举委员会,各市、地、州选举工作办公室: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决

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

的决定,并于1986年12月2日重新公布施行。我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的《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中,有下列若干问题的规定与现行的《选举法》和

《地方组织法》相抵触,应按照“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关系。《细则

》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关系的规

定应改按《选举法》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的

规定执行。

二、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代表资格审查

。《细则》第三条关于选举委员会职权第(八)项中的“

并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

结果,颁发代表当选证书”一句应予删去。关于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分别按《地方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

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和

第二章第二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

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细则》第九条、第

二十八条中关于代表、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

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应改按《选举法》第二十六条“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选区划分。《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

于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划分的规定,

应改按《选举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关于“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

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的规定执行(选区的大小,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

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八项“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的规定

执行)。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得票多少才能当选的问题。《细

则》第三十三条关于“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

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

,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全体选民或代表数

的1/3”的规定以及《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者本

选举单位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应

改按《选举法》第八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选民直

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

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

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和第四款

关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

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

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

3”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召集。《细

则》第三十四条关于“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市、市辖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召集;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本级

行政机关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民

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的规定,应改按《地方组织法》

第二章第十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

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

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的规定执行。在撤区建

乡(镇)的地方,可以按《细则》本条的规定:“由选举

委员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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