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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48:54 

 
  【地区】湖南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1.0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3.01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登记造册,核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
    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除依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外,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设区的市、自治州国有林场、采育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现场界定、制作界定书后,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
    湘、资、沅、澧四水及其一级支流两岸和上游区域应当划定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实行重点保护。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有林场分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确需占用的,面积在五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占用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成森林植被损坏的,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组织林业、公安等部门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群众性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制定护林、防火制度。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发生森林病虫害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设立临时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查站,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第十三条  跨县级行政区域移植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林木进行交易的,除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外,应当经移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县级绿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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