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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项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项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47:54 

 
  长政发〔1999〕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项政策明确通知如下:
  一、实行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和未超过20周岁的在校学生,应先办理随母落户手续,如申请随父落户,可逐步予以解决。其中,对学龄前儿童和进入高中(含大、中专)学习阶段的学生,优先办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落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二、放宽老人投靠子女落城市户口政策。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准予到城市落户;对夫妻双方共同投靠城市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符合上述规定年龄,也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回原单位所在地落户。
  三、适当调整夫妻分居落户政策。夫妻两地分居6年以上,一方在我市城区居住(非农业户口),另一方要求迁入其配偶处,而目前实际已在一起居住,且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2周岁的,经申请准予其在我市城区落户。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超生的人员,在上述规定年限的基础上,5年内不得办理投靠配偶落户手续。
  四、关于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等人员的户口政策。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并办理城市户口:
  (一)投资兴办实业者(已在我市购买65平方米以上商品房):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允许投资人或其直系亲属(下同)1人的户口迁入;投资100万元至150万元以内的,允许2人的户口迁入;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允许3人的户口迁入。
  (二)购买商品房者:凡在我市购商品房在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允许购房者或其直系亲属1人的户口迁入;购商品房在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允许2人的户口迁入;购商品房在50万元以上的,允许3人的户口迁入。
  凡符合上述规定在我市落户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不收取城市增容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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