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湖南省 >> 正文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47:16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二000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本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长沙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协同综合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己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对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市、区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综合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鸣放鞭炮或者丢撤冥纸产生纸屑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暂停其用于违法活动的通讯工具的使用,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散装、流体货物或垃圾撒漏飞扬或车轮带泥污染道路,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本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不及时清除余(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当即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损坏各类环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的,一律收缴经营工具,并对洗车经营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占用道路清洗车辆的,并对被洗车辆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n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清理整治市内架空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治市民政局关于长治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2008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5年)的通知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
    推荐法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
    推荐法规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