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江西省 >> 正文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43: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 《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报请省政府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 建立健全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推进企业改革,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1994年,组织了九江、镇江两市医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充分肯定了试点城市所取得的成绩,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的《实施方案》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结合九江实际,对原试点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下调了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水平,并出台了大病统筹保险。这些措施,更符合九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有利于职工更广泛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广大职工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这项改革。
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实施,扎实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不断完善,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OOO年八月十九日

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与《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医疗保险原则
   (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逐步使城镇职工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
障,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用人单位的社会负担,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 (三)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方式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今后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 (四)权力与义务相结合,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挂钩。
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保险费用筹集方式。在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理顺之前,保险费的收支、管理,暂按市、县(市、区、山),行政、事业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分别、分级单独核算。
 (六)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 (七)建立医患保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浪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对象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
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为九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施行范围。
   上述范围内各用人单位职工(含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铁道大桥局五桥处、铁道四局五处、铁道大桥局船管处所属单位及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九江基本医疗保险。
   (二)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市属、中央和省属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和管理。
   (三)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原则上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农垦企业职工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三、医疗保险费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8%;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   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用两年时间过渡与省《总体规划》接轨,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降低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同步降低。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单列管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三)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 个人和单位均以全市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全市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每年7月1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基数。
   (四)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补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交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五)医疗保险费来源
   1、行政机关由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视财政补助及事业收入情况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
   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前,差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医院按单位财政体制关系由现行资金供应渠道拨款。
   2、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3、停薪留职人员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工资关系单位代收代缴。
   (六)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盟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盟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三十二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哈尔滨市惠民行动项目和2008年哈尔滨市惠民行动项目责任落实方案…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
    推荐法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
    推荐法规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推荐法规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赣…
    推荐法规 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
    推荐法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