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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7-27 

 
  
          
            (国发〔199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
     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筹备组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以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组建国家开发银行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逐步完善、改进和提高。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建原则和组织机构
  组建国家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要择优选定项目,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项目进行参股。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有关资金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关系是: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投资公司,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少数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又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项目,以及其他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上述项目,主要起导向作用,业务量不宜过大(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20%),也不参与这些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股权应转移到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其政策性职能分离出去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的政策性贷款的具体拨付业务。有关委托业务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建设银行每年新增存款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政策性投资项目的比例不低于现有水平(包括购买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协调平衡建设银行用于政策性项目的商业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仍是独立法人,其名称、人事、财务、级别和对外关系不变。
 三、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分4年逐步到位。注册资本金从国家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经营基金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
  国家开发银行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资金筹措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其资金来源和具体筹措办法主要是:
  (一)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为了使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有基本的保障,力争3年内把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
  (二)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 
  (三)财政贴息资金。对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性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贴息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商定。
  (四)国家开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确定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审定。金融债券利率和认购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的意见后确定,同时下达各金融机构。
  (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六)向国外筹集资金。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一定规模国内资金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长期优惠贷款项目,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对外窗口单位,将相应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原贷款条件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转贷。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经国家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在国外发行债券。
  (七)按国务院规定,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项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转由国家开发银行统筹安排使用,原定使用范围、内容和划定的比例不变。
  (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统一安排国家开发银行的重点建设资金来源,并予以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出现头寸短缺时,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临时贷款。
 四、资金的运用和投向
  (一)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对象是国家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主要包括:1、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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