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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7-27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实行,1980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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