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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3-8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200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表监管工作,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指导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

  第三条 银监会对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通过并表方式,银监会全面监管在华注册外资法人机构的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监管外国银行在华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并关注该机构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第四条 以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并表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会计年度是指各国法定的会计年度。

  第二章 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第七条 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由于机构增设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获银监会正式批准后一个月内指定主报告行,由该主报告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第八条 需要更改主报告行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变更主报告行,由原主报告行和新指定主报告行将变更情况分别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新拟定的主报告行自下一会计年度起承担主报告行的职责。

  第九条 主报告行应视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国区合规经理。合规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

  第十条 主报告行是外资银行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汇总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报告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向并表监管局报送或备案监管报表、重大事项说明、报告和其他监管资料。主报告行应对报送和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主报告行还负责向并表监管局统一提交涉及多家境内分行的业务申请,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二)主报告行可代表所属外资银行参加银监会召开的工作或研讨会议,并以该外资银行的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主报告行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母行(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报告,并及时通报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外资银行对中国相关监管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应由主报告行汇总后统一向并表监管局提出。获得反馈意见后,主报告行应及时传达给境内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主报告行应按照监管要求报告母行(总行)和母国(地区)经济金融方面的相关信息。

  (四)主报告行负责外资银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执行监管当局的其他要求。

  主报告行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应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主报告行的法定负责人对主报告行承担的并表工作职责负责。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的非现场并表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按季上报境内机构合并财务报表。其中,独资、合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按年度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及时备案下列事项:

  (一)已公布的年报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会计年度信息披露。

  (二)外部评级机构评级。

  (三)母行(总行)对外发布的重要新闻稿。

  (四)涉嫌被调查事件的说明文件。

  (五)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评价和重大监管措施。

  (六)母国(地区)金融、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并表监管局应要求主报告行每半年度提交一份《外资银行经营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基本信息(营业性机构数量、员工数、业务范围变动等)、授信集中度说明、贷款损失准备金分析、大额资产划转情况、资金流出入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境外贷款/投资清单,以及营业性分支机构经营动态等内容。报告还应就母行(总行)组织结构、业务策略、资本充足水平、财务状况及市场信誉等变动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并表监管局负责按季监测并表考核的合规监管指标,并对风险监管指标走势和总体经营表现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并表监管局应收集外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并与主报告行或地区管理部高级管理人员就外资银行区域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系统、风险及授权管理、合规管理、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风险管理内容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并表监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向银监会上报下列事项:

  (一)外资银行备案的重大事项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并表数据上报错误情况。

  (三)并表考核指标违规及异常变动情况。

  (四)并表监管意见。

  第十九条 并表监管局应在综合分析各项监管信息和现场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完成半年度和年度并表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银监会负责与外资法人机构东道国(地区)监管当局和外国银行母国(地区)监管当局就共同关心的监管问题进行沟通,并在监管信息交流方面展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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