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出具中文和外文文本,律师应当明确说明不同文本的效力及同等效力文本之间的表述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律师行业管理规则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律师在办理涉及证券业务的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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