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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7-28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要求,现将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要求,现对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商业批发公司,要与全面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主体的开放式、多渠道、小环节的商业批发体系,正确处理主渠道与多渠道的关系;要有利于搞活流通,建立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所有从事国内商业批发业务的公司,都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其范围包括各行业、各部门、各种经济成份的各类批发公司、供销公司、联营公司、开发公司,以及其他不以公司为名实际上主要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商业批发公司)。
三、按以下条件重新审核所有商业批发公司的经营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仓储运输设施;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业务技术人员;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商品检验、检测手段和人员(或委托合法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营某些特殊性商品,还必须符合国家的专项规定。
四、严格划定商业批发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商业批发公司经营;
  (二)国家计划管理商品的计划内部分,由国家指定的商业批发公司经营;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三)与人民生产关系密切的必需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品种及范围,并指定商业批发公司经营;
  (四)某些特殊性商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中西药品、危险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专门批发公司经营;
  (五)生产企业开办的商业批发公司,只准经营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自销的自产产品,一律不得从事与自产产品无关的批发业务;
  (六)私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本条(一)、(二)、(三)、(四)项商品的批发业务;少数具备条件的,经审查批准,允许经营某些放开商品的批发业务,具体品种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
五、下列商业批发公司,坚决予以撤、并:
  (一)各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商业批发公司,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第三条执行;
  (二)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要求的,予以撤销;
  (三)超出上述第四条经营范围的,限期调整;无法调整的,予以撤销;
  (四)投机倒把、买空卖空、高价抢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违法法经营,扰乱市场,社会影响很坏的,一委予以撤销;
  (五)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予以撤销或合并。
附:

             国家计划商品目录(36种)

 粮食  食油  棉花  棉短绒  黄红麻
 边销茶  绵羊毛  牛皮 生猪  麝香
 甘草  杜仲  厚朴  食盐  食糖
 名酒  卷烟  烟叶  棉布  涤棉布
 中长纤维布  呢绒  胶鞋  洗衣粉  普通灯泡
 铁锅  元钉  铁丝  化肥  农药
 农膜  汽油  煤油  柴油  润滑油
 市场用煤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对外经贸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都必须严格进行清理整顿。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对外经贸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的规定,坚决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一九八八年以来新成立的的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清理整顿后,个别确需保留的,要严格按照经贸部规定的设置外贸企业应具备的六项条件报经贸部重新审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要坚决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一)不到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其它银行结汇,严重逃汇的;
  (二)与境外商人勾结,协助其在内地直接收购出口商品或办理出口业务,协助其逃汇的;
  (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地区,凡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的;
  (四)无对外经营条件或缺乏外销渠道,而主要委托其它公司出口的;
  (五)地方外贸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分支机构;
  (六)各地方所属综合外贸公司设立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二、三级公司。
三、经严格清理整顿后,各级各类外贸公司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除经贸部以外,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公司,可根据需要保留一家,个别部门确埯按产品专业设置的,由经贸部另行审定,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综合外贸公司只保留一至二家,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三)已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区(含地级市,下同)只保留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的一至二家外贸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其它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广东、福建两省一九八七年处底以前设立的除外)。
  (四)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只保留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其它的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五)取消县(含县级市,下同)所属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广东、福建两省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设立的除外)。个别具备条件的,只经营有出口发展前途的本县特产的第三类出口商品,确需保留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须报经贸部批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属经营对苏联、东欧等国家易货贸易的外贸公司,允许保留一至二家 ,其它的一律撤销 、合并或取消其易货贸易权。
  (七)经国务院批准开设口岸的边境毗邻县所属经营边境小额易货贸易的公司,允许保留一家,如口岸县不具备条件,可在口岸上属州(或地区、市)保留一家,其它的一律撤销、合并或取消其边境小额易货贸易经营权。
四、未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一律撤销。对已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含与苏联、东欧等国家开展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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