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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7-31 

 
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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