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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7-31 

 
     
            (1993年4月21日)

 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
  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
  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
  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
  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
  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
  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
  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
  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九、问:驳回申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
 十、问:再审以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提起再审的案件仍然用“再”字。
 十一、问:一个案子中,可能出现几种裁定书,是否都使用一个号?
  答:按照一案一号原则,一案制发数个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1993)×刑初字第1-1号。
 十二、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二审时是否用“特终”字?
  答:根据样式6-审案件用“刑特初”字的规定,二审可用“刑特终”字。
 十三、问:委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中级法院在向高级法院写情况报告时编什么号?
  答:应编原案件号。
 十四、问:法人的住址应如何表述?
  答:应表述为:“住所地……”。
 十五、问:关于裁判文书中对数字的使用,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用汉字?
  答: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本地的统一要求进行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十六、问:“裁判文书首部诉讼参加人自然状况中是否应写上邮政编码,以方便工作?
  答:无须写明邮政编码。
 十七、问: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是否一律要求写出生年月日?对个别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否变通?
  答:按照样式要求,凡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都应写明出生年月日,以利电脑储存和检索的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必须写明出生年月日;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极个别确无身份证,又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变通只写年龄。
 十八、问:裁判文书首部中的“职业”,对于个体户如何表述?
  答: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
 十九、问:样式9、11中,对二审案件检察人员出庭的情况,样式中写“出庭支持公诉”,是否应改为“出庭执行职务”?
  答:对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支持公诉”,只有上诉而无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执行职务”。
 二十、问:一审公诉案件裁判文书如何表述检察院的起诉时间?
  答:为避免审理期限的计算错误,应将样式中的这段表述改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年×月×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二十一、问:对证据部分的叙述,样式要求写出证人姓名,实践中为保护证人,能否变通不公布证人姓名?
  答: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原则上应写明证人姓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有些人对出庭作证有顾虑。为此,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涉及隐私问题或者其他经说服仍不愿公开姓名的证人,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隐去真实姓名,用“张××”、“见证人×××”和“证人王小二等三人”的办法或者其他合法、适当的变通办法来代替。
 二十二、问:共同诉讼中,未到庭的当事人是否都一一表述出来?
  答: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而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者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地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二十三、问:经济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出庭,表述时是否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情况表述出来?
  答: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可只表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也未出庭的,应当如实写明经合法传唤法定代表人未出庭。
 二十四、问: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判决书中如何列?
  答:应按照样式41的说明第二条第(一)项第4目的要求列写,即:先写明其字号和所在地址,再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职务(应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代表人)。
 二十五、问:样式304的说明第三条中、以下写当事人仍用原审称谓,这里的原审是指一审,还是二审?
  答:是指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审级。原是二审裁判文书生效的,应写原二审的称谓,并用括号注明一审的称谓。
 二十六、问:对维持原判的案件,要否引用实体法?在什么地方引用实体法?
  答:维持原判是程序问题,只须引用程序法。在理由部分说理时可以援用实体法进行论证。
 二十七、问:共同犯罪的,引用法律时,是合并引用还是分别引用?
  答: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引用,不应“估堆”引用法律条文。
 二十八、问:指定管辖的案件使用什么法律文书?
  答: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使用“通知书”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九、问: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后,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状副本要不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
  答:上诉状副本没有必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上诉如对附带民事部分也不服的,应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送达,否则可不送达。
 三十、问:民事案件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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