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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7-29 

 
            
              (一九八0年九月五日)

  现将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教育事业在八十年代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发展高等教育应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高等学校除办好全日制大学外,还应根据自己学校情况积极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这对于扩大高等教育事业的规模,改变我国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加速培养四化建设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促进干部队伍的结构改革,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都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把这方面的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事业,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高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在发展我国教育事业中的作用。

             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
              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确定适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教育计划和教育体制。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不失时机地迅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要积极地稳步地发展高等教育,但是,单靠全日制高等学校,难以满足广大青年职工和高中毕业知识青年学习的要求,也适应不了国家培养人才的需要。因此,发展高等教育也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全日制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是已为实践证明的既经济又有效的培养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应当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目前的新形势下,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当充分挖掘师资和设备潜力,积极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为更多地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种人才作出贡献。
  我国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曾经有过一定的规模,“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一度全部停顿。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以来,这项工作重新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高等学校逐渐增多。但总的看来,这项工作尚处在恢复的过程中,还没有纳入教育事业计划,缺乏统筹安排,不少地区、部门和高等院校对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还认识不足,没有认真抓起来,已经办的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根据上述情况,现就恢复和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有一个大的发展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工作,应当采取积极恢复、大力发展的方针。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规划,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分期分批地把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工作开展起来, 到一九八五年全国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本科、专科在校学生总数,要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定一些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和专业作为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重点,给他们提供一定的办学条件,发挥他们的优势,办好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对其他高等学校起示范作用,推动这项工作的迅速发展。
  目前我国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人数有限, 大多数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全日制高等学校。今后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招生对象,应当包括具有高中毕业程度的在职人员和知识青年。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招收知识青年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选择一两所学校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扩大。
二、把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纳入高等教育事业计划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管理,使之真正成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必须把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纳入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一九八0年内,提出所属高等学校恢复和发展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规划意见,按照制订全日制高等学校事业规划的程序,汇总审核和批准下达。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从加速培养人才着眼,多办一些专科,多办急需的适应面宽的专业,逐步做到把通用性大的专业基本上办起来。要注意着重发展文科,特别是财经、政法方面的专业。
  为了更好地发挥函授教育的作用,需要统筹考虑地区的、部门的和专业的函授教育的布局,地区、部门、学校之间,要分工协作,合理安排,逐步形成函授教育网。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办学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考虑业余学习的特点,在学习内容、课程安排和修业年限等方面,应当灵活多样。可以办本科、专科,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也可以开设若干单科,供参加学习的人根据需要选学;还可以开设一些新技术学科内容的课程,为在职人员提供接受新的科学技术教育的机会。本科和专科的修业年限可长可短,可以实行学年制,也可以实行学分制。有关部门有需要时,可以与有关高等院校协商,签订培养人才的合同。抬收在职人员,一般应结合工作需要,对口培养。有些重点院校可以试办通过函授的方式培养研究生。
四、注意提高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教学质量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要参照全日制高等学校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要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保证毕业生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的水平。
  要抓好教材建设,逐步编写出具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特点的教材。基础课教材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由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编写、推荐。在没有通用的函授、夜大学教材之前,可选用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教材,另编学习指导书。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电视、广播、幻灯、录音等电化教学手段辅助教学。
  要认真建设好教师队伍 。对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教师 ,在评定职称、晋级、参加进修、科研和学术活动等方面,应与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教师要力求稳定,以便于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依靠有关单位建立函授站,或者采取巡回辅导等办法,加强对函授生的组织管理和学习指导,把函授教学落到实处。
五、解决好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应当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建立一支专职的干部队伍和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专职人员的具体编制定额,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本着精干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包括在院校的总编制之中。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的经费,由各院校统筹安排,纳入院校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统一规定,从有关项目中开支。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
六、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问题
  本科和专科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的,由举办的高等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学完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的,发给学习成绩证明书。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所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毕业生,同样可以按照规定择优授予学位。
  在职人员中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使用、评定职称和进行套改等问题上,应与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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