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废止)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斗争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期 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 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

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
    推荐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推荐法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
    推荐法律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
    推荐法律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推荐法律 WTO法律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
    推荐法律 日本关于外资的法律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
    推荐法律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
    推荐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