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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8-11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学[1997]6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了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不仅是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规定》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华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 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一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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