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7-28 

 
          
             (一九七三年五月三十日)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飞跃发展,在我国没海地区、敷设了海底电缆。这些电缆对保证沿海岛屿部队的战备通信和党、 政、 军、民的通信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经常发现因舰、船锚泊,捕渔打捞等海上作业,对海底电缆造成人为的损坏,严重地影响了海底电缆和正常使用。
  为确保电缆安全,保证通信顺畅,现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望结合各地情况,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一)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各舰艇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社队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海底电缆的重要意义,提高警惕,严防破坏。
(二)舰艇、商船、外轮等舰船锚泊,捕捞作业,要避开敷设有海底电缆的禁区抛锚(靠近码头的海缆登陆区可搞水面浮体标志)。海底勘察的码头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当驻军领导机关联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三)船锚或捕捞工具,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时,应将电缆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锚(或钩挂物),查其确无损伤后把电缆放进海中;电缆提不到水面时,不得将电缆拖断或砍断,必要时可放弃船锚(或钩挂物)。
(四)钩到或损伤电缆均要在该处做好水面浮体标志,并将位置和受损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五)任何单位、船只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撤收和盗窃海底电缆,否则以破坏论处。
  海底电缆遭受损伤或破坏后,当地公安、武装部门应大力协助使用单位,迅速查清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者,损坏单位应负责赔偿并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处分。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
    推荐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推荐法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
    推荐法律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
    推荐法律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推荐法律 WTO法律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
    推荐法律 日本关于外资的法律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
    推荐法律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
    推荐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