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正文

日本关于外资的法律

日本关于外资的法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8-1 21:18:03 

 
  【名称】 日本关于外资的法律

【题注】 〔昭和二十五(1950)年五月十日法律第一百六十三号〕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只限有利于日本经济独立和健全发展,并能改善国际收支的外国资本,允许其投资,确保外国投资的汇款,并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此类外国资本,为外国资本对我国的投资奠定良好基础。

〔引进外资的原则〕

第二条 对外国资本在我国的投资,应尽量给予自由,本法规定的许可制度,随其必要性的减少,应逐渐缓和以至废除。

〔定义〕

第三条 为使本法和本法所定命令在应用上统一,下列用语,全以下述定义为准:

(1)“外国投资家”,是指下述人员:

(甲)《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二百二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居住人(法人除外)。

(乙)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等团体,或者在外国设有总公司或主要办事处的法人等团体。但大藏大臣指定者除外。

(丙)(甲)或者(乙)所列者直接或者间接占有其全部股票或份额的法人等团体。

(丁)由(甲)或者(乙)所列者实际上支配的法人等团体。

(戊)除(甲)至(丁)所列者外,属于外国人取得财产的政令(昭和二十四年政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者。

(2)“我国”、“外国”、“我国通货”、“外国通货”、“居住人”、“对外支付手段”、“国内支付手段”和“财产”,是指《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我国、外国、我国通货、外国通货、居住人、对外支付手段、国内支付手段和财产。

(3)“技术援助合同”,是指主管大臣指定的关于工业所有权及其他技术权利的转让,与此有关的使用权的设立,关于工厂经营的技术指导等(下称“技术援助”)的合同。

(4)“份额”,是指无限公司、合资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成员拥有的资产份额,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法人拥有的资产份额。

(5)“受益证券”,是指《证券投资信托法》(昭和二十六年法律第一百九十八号)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投资信托,或者《贷款信托法》(昭和二十七年法律第一百九十五号)第二条规定的贷款信托的受益证券。

(6)“收益”,对于股份和份额,是指其分红;对于证券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是指按受益权的份数应得的信托收益分配金额;对于贷款信托的受益证券,是指其受益权应得的信托收益分配金额;对于公司债(不包括在外国发行并能在外国领取者,下同)和贷款债权,是指其利息。

(7)“回收本金”,对于股份和份额,是指其卖掉价款,或者依《商法》〔明治三十二(1899)年法律第四十八号〕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而发行的收益充作还本的定期股份(下称“偿还股份”),则是向股东交付的偿还金;对于证券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是指按受益权的份数应得的偿还金;对于贷款信托的受益证券,是指受益权信托的本金偿还额;对于公司债和贷款债权,是指其本金的偿款额。

(二)对于是否相当于前款第一项(丙)或者(丁)所指的法人等团体,如不明确时,应以大藏大臣的决定为准。

〔关于对外借贷和收支帐目〕

第四条 大藏大臣须按政令规定,应制成明确的对外借贷和收支的帐目。

(二)大藏大臣须定期向内阁报告前款规定的帐目。

(三)大藏大臣有权按政令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人,提供关于制作第一款规定的帐目所需资料。

〔负债过多或者支付困难情况的措施〕

第五条 大藏大臣根据前条规定的帐目,认为对外负债显著超过对外资产,为引进新的外国资本所需要的对外支付(包括用对外支付手段的支付,下同)可能有困难时,必须向内阁报告。

(二)前款的报告提出后,在内阁根据该报告决定方针以前,主管大臣关于承担对外国投资家新的负债或者根据该负债向外国进行新的支付行为,不得作出许可、认可、承认等处理。

(三)内阁根据第一款的报告决定方针后,主管大臣关于承担对外国投资家新的负债或者根据该负债向外国进行新的支付行为给予许可、认可、承认等处理时,必须遵照该方针进行此类处理。

(四)前二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侵犯外国投资家由主管大臣根据法令所作的许可、认可承认等处理所取得的权利。

〔公布希望援助的技术〕

第七条 大藏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应按大藏省令和通商产业省令的规定,必须公布希望外国投资家给予技术援助的技术种类。

(二)大藏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有权随时改变根据前款规定而公布的技术种类。

〔认可,指定等的标准〕

第八条 对于本法规定的合同,主管大臣予以批准时,应依下列标准,对有益于改善国际收支者,必须优先批准。

(1)直接或者间接地有利于改善国际收支者;

(2)直接或者间接地有助于重要产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者;

(3)关于重要产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原技术援助合同的延续或者修订以及其他需要变更该合同的条款者。

(二)对于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者,主管大臣不得批准本法规定的合同:

(1)合同的条款不公正或者违反法令者;

(2)被认为以诈骗、强迫或者非法压制手段签订或者修订合同以及改变合同条款者;

(3)被认为对日本经济复兴有不利影响者。

(三)前两款的规定,准用于大藏大臣根据本法规定而作指定的场合,和外资审议会根据本法规定而建议给予许可、认可、承认等行政处理的场合。

【章名】 第二章 外国投资的认可和对外国投资的指定

〔技术援助合同的认可〕

第十条 外国投资家与其对方签订技术援助合同,其期限或者支付等价的期限超过一年者(下称“甲种技术援助合同”),或修订甲种技术援助合同和其他改变该合同条款时,或者修订甲种技术援助合同以外的技术援助合同(下称“乙种技术援助合同”)和其他改变该合同的条款时,由于修订或改变合同条款的结果,使该乙种技术援助合同变为甲种技术援助合同时,除政令规定者外,根据主管省令规定,关于签订或者修订该技术援助合同或变更该合同条款,必须取得主管大臣认可。

〔取得股份或者份额的认可〕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家拟取得依据日本法令而设立的法人的股份或者份额时,必须根据主管省令的规定,取得主管大臣的认可。

(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的场合:

[1] [2] [3] 下一页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对于经贸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
    推荐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推荐法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
    推荐法律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
    推荐法律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推荐法律 WTO法律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
    推荐法律 日本关于外资的法律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
    推荐法律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
    推荐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