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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之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之原产地规则协议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11-14 19:14:12 

 
   
【标题】 WTO之原产地规则协议
【分类】 WTO多边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系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简言之,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因此,许多国家都分别制订了繁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判定标准往往带来深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实已发展成为西方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演变成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之一。因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与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决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拦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因产地规则和处理方法的迥异,曾导致中国与美国之间因双方进出口贸易统计口径差距过大,也曾因纺织品配额的原产地问题发生过贸易摩擦。由此引起我国领导的密切关注。在199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朱((((((( 基总理曾指示:“对某些国家贸易额顺差过大,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一步扩大出口的因素。为此,必须整顿和完善出口商品的原产地管理。”李岚清副总理也曾多次指示,要将原产地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以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并为加入世贸组织作好准备。目前,研究WTO的热潮在全国方兴未艾,各类专著林林总总,汗牛充栋,然而涉及原产地规则的篇章似觉语蔫不详。检验检疫局作为主管我国原产地证签发工作的政府机构,在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研究方面,理应先行一步。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1、原产地规则的基本要素及应用范畴
货物的“原产地”通常指货物的“原产国”,而其中的“国”可指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或一个地区(独立关税区等)。长期以来,国际上尚无一个统一通行的原产地规则,各国皆有权制订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由此造成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独立关税区)分别制订、实施不同原产地规则的、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包括如下几项基本要素:制订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运输规则、证书要求、监管程序、主管机构等。
  原产地规则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许多范畴,诸如:
(1)贸易统计:便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及各国的国别贸易统计和分析,便于区分货物的原产国、转口流通及最终进口消费等。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因现行的原产地规则统计而得出的贸易差额已出现了误导,甚至引起贸易争端。
(2)差别关税的计征:各国为了政治、经济权益的需要,都对外实施“多栏制”的差别关税待遇,如:一般税率(G.T)、最惠国税率(MFN)、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G.S.P)等。各国海关依据进口货的原产地计征不同税率的关税。
(3)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互惠措施:80年代以来,国际间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关税同盟(如欧盟EU)与自由贸易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为主要表现形式。其成员国以互惠互利、“一致对外”原则安排其成员国的经贸关系,在成员国之间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并减少非关税壁垒。为了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成员国,由此产生了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内部通行的原产地规则。
(4)进口配额的管理:根椐双边协议(如中美之间)或多边协议的安排,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敏感性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汽车、机电产品),实施进口配额限制,并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来源。为了进行贸易保护,进口国往往修改原产地规则有关条款。1994年,美国通过法案,将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改为“缝制地”,从而有效地阻碍中国大陆制造的服装利用香港地区的尚余配额对美出口。一词之差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大。
(5)反倾销(反补贴)诉案的审理:所谓“倾销”,是指在不同国家以不同价格销售货物的做法,尤指以低于货物出口原产国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销售,对进口国生产商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的做法。如何确定货物的国内市场价格,货物究竟“原产”于何国,则是“反倾销”诉案调查审理的关键,势必要涉及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以防止原产国通过第三国向进口国倾销或通过在进口国“就地设厂、就地倾销”等规避行为的发生。
(6)原产地标记的监管:有的国家(如美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每件原产于外国的货物及其包装必须附有原产地标记,利于海关的监管和消费者的识别和选购。原产地标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
(7)政府采购中货物的原产地判定:为了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一些国家专门制订了原产地规则,旨在鼓励政府部门采购“国货”,抵制“舶来品”的冲击。
(8)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保护: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为了保护濒危动植物,对某些特定的货物,使用原料涉及及濒危动植物的,作了“原产地”、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2、原产地规则的大致分类:
(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国家把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合二为一。香港作为自由贸易区,没有制订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为了取得进口国的国别配额,仅制订了出口原产地规则。
(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大部分为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各成员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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