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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TBT协议的若干说明

WTO关于TBT协议的若干说明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11-14 19:29:26 

 
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积极极推动各成员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事实上,某些国家为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在合格评定程序上大做文章,比如收取高昂费用、制订繁琐程序。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方面,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方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各成员方无论是制订、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如果已有国际合格评定程序或区域合格评定程序,成员方应与之一致。
     
   对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协议有关规定的根本性目的在于以区别对待的条款、统一性的标准以达到不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协议在信息的交流,约束机制以及组织机构方面作出了更具体地规定。
   
    ◆ 信息的公开与交流
     
   信息的公开与交流是世贸组织的主要目标之一,它要求各成员方对外公开贸易上的政策措施和规则,以保证竞争的公平。在协议里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也不例外。协议中技术法规和标准部份第九条指出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或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与有关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同,并且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①各成员方应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②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有关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方并一并告知其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简要内容和基本理由,应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发出此类通知,以便有时间进行修改和考虑有关意见;③在接到请求时,向其他成员方提供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并且如可能,应阐明其中有关与国际标准本质上不尽一致的地方。④一视同仁地给予其他缔约方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于他们有时间提交书面意见。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只有在一成员方发生危及其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遇到此类威胁时,它可在认为必要时,省略上述的有关步骤,但是在采用某技术法规时也应该做到:及时通过秘书处将特定的技术法规,它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方,同时简要说明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基本理由,包括紧急情况的性质;一经请求,向其他成员方提供该技术法规及副本等。
     
   在标准的制订、采纳与实施方面,在附录三:《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中一般规定,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一次出版一个工作大纲,它包括其名称,地址。如有可能,应在有关标准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性出版物上公布已有该工作大纲的通告,在采纳一标准前,该标准化机构至少应提供60天的期限,以便于各成员方的有关当事方对该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只有在前述紧急情况下,这一期限才可予以缩短,对于合格评定程序来讲,协议对信息公开和交流也在第五条,第7条和第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中,协议第十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能回答其他成员方和它们的有关当事方所提出的一切合理询问。
    ◆组织保证与制度约束
     
  为了进一步提高协议的可操作性,协议还在制度上进行了新的设置并从组织机构上给予了一定保证,这反映在附录三《关于标准的制订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以及协议第十四条“磋商和争端解决”部分。
     
  协议明确要求各成员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的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这个《良好行为守则》,同时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在其领土上的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境内一个或多个机构为其成员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该《良好行为守则》。而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良好行为守则》的措施。同时明确要求“成员方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守则》各项规定的义务,应予适用,并不考虑标准化机构是否接受该《良好行为守则》。”它表明各成员方遵守《良好行为守则》的义务,并不以标准化标准化机构是否接受该《良好行为守则》为其前提条件。这对世界各国相当部份的标准化机构通常为非政府机构这一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即不论该国的标准化机构是否已经接受《良好行为守则》,但成员方政府都应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其次,协议要求“有关成员方通过秘书处及时通报上述标准化机构承认或撤销承认《良好行为守则》的情况,其中包括由此而将受到影响的产品名称”;再则,它又要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对接受《良好行为守则》的标准化机构就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议。
     
  在组织机构方面,为了加强世贸组织自身的制约机制,从而按“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应在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主持下,按该回合通过的争端解决谅解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书”开展工作,这一协议所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滚动式的争端解决程序,其中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争端是首要的方法,协商未果,可自愿选择翰旋、调停、调解或仲裁程序。如果这些方法仍不能解决有关争端,只要当事人一方请求,有关争端就应提交给专家组。专家组报告一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即成为该机构的建议或裁决,果争端一方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的法律解释存在疑虑,则可提交上诉机构,上诉机构的报告不论是维持还是修改或推翻该报告,一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各争端当事国应无条件通过。如果有关当事国未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使有关措施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和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申请国采取中止或减让其他义务的措施。
     
  与东京回合相比出现了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新提法:即“在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没有按照第三、第四、第七、第八和第九条的要求作出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它的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情况下,则可援引上述所列的争端解决条款。在这方面,对在争端中的非中央政府机构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把该机构视为一个成员方一样对待”(第十四条第4款)。这在于强调各级机构都要对由其自身行为引发争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而且即使由非中央政府机构所造成的后果,亦一律要提高到中央政府机构这个层次上来对待。
     
  其次,TBT协议对因贸易技术壁垒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应由谁主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磋商和解决作了修订,按照新规定,今后将不再由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主持,按TBT以往自身的程序进行磋商和解决争端,而应在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主持下,按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争端解决谅解协议(这也是TBT第十四条“磋商和争端解决”能够得以大大简化的原因)开展工作。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新《守则》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修订,其目的完全是为了加强GATT自身的制约机制。以期由TBT作出的各项规定为成员各方所严格遵守。

    ◆ TBT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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